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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接骨服務職工會組織章程

101.3.27於第七屆第四次會員大會修訂,

並經101.4.12勞工局文字號:北市勞資字第10132969200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台北市接骨服務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以促進會員之情感連繫,增進職業專業技術,保障勞工生活

        福祉,維護勞工權益,提倡國人自然養生保健觀念,減少健保醫療資源浪費,服務社會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

        三段120號11樓

第二章任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與廢止。

【二】、提供多元學習增進會員專業技能之改進與提升。

【三】、會員合法權益之保障與就業之輔導。

【四】、會員福利與聯誼活動之策辦。

【五】、會員消費合作社之組織。

【六】、會員休閒活動之指導與通訊刊物之刊行。

【七】、會員糾紛之調處與急難之濟助。

【八】、會員善行義舉事蹟之撥掘與表揚。

【九】、會員勞工保險、全民健保之辦理。

【十】、辦理政府法令規定應辦事項。

【十一】、推動專業認證,提高業界地位。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凡在台北市區域內從事推拿接骨之勞工,年滿十六歲以上之

        中華民國國民,均可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七條:會員入會時須填寫入會申請書,繳納入會費與常年會費,

        經本會理事會審查合格後方得為本會會員,由本會有給會員證。

第八條:會員均有發言、表決、選舉、罷免、被選舉及依本章程規定應享之權利。惟年滿二十歲以上方得有理事與監事之被選舉權。

第九條:會員有遵守本章程及決議案,並按期(三個月一期)繳納常年會費,及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十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二】因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第十一條:會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即予開除會籍:

【一】入會後有犯本章程第十條所列情節之一者。

【二】違反本章程、本會決議事項及造謠毀謗有損本會名譽者。

      前項開除會籍,須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並提請會員(代表)大會

      通過後,報請主管官署核准後行之。

第十二條:會員連續不繳納會費達半年以上,並經勸告催索無效者,即視同放棄會籍。

第十三條:會員經申請入會後,如符合參加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資格者,可依法參加勞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但須繳清勞健保費用,

         始可享勞健保之各項權益。

第四章權益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必要時得改開會員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其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選舉辦法,

          由理事會依法訂定之。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

          分別組織理事會、監事會。並設候補理事五人,侯補監事二人, 

          於理、監事出缺時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十六條: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五人,就理事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協助推行會務,並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一人,綜合會務,

          對外代表本會。設置副理事長一至二人,襄助理事長處理日常

          會務,其人選由理事長荐提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監事互選常務 

          監事一人,監察本會日常會務。

第十七條:本會設置總幹事一人,處理日常會務,秘書及組長、幹事若干人,均由理事會依會務需要聘任之,其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十八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會員資格之審理及管理,入會會與退會之審議。

【二】處理本會會務。

【三】執行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四】召開全體會員(代表)大會。

【五】接納並處理會員建議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二】稽查理事會處理會務之工作績效。

【三】稽查理事會之財務收支。

【四】監查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第二十條:本會理監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但連任者不得超過

          三分之二,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理監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會員資格喪失者。

【二】因辭職經理監事會決議者。

【三】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重大其他不正當行為,經會員

     (代表)大會論議決依法罷免者。

【四】理監事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會議者視同辭職。

第二十二條:本會理監事均無給職,對推行會務工作必要時,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得酌支車馬費。

第二十三條:本會聘顧問若干人,其人選由理事會聘請之。

第五章會議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

            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

            請求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

【一】通過或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本會理監事。

【三】審查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四】審查本會預算、決算。

【五】討論提案。

【六】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八條:會議規則依會議規範規定行之。

第六章經費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之來源:

【一】會員入會費:每人新台幣臺仟伍百元整,於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每人每月薪資所得参萬零参佰元(含)以上,每月繳納

                新台幣壹佰陸拾元整;每人每月薪資所得不足参萬零参佰

                元,每月繳納新台幣壹佰参拾元整。

【三】特別基金。

【四】臨時募集金。

【五】基金存儲之利息。

以上特別基金、臨時募集金之征收,應經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通過,並報

主管單位備查後行之。

第三十條:會員申請入會時,須繳納入會費、常年會費。參加勞工保險、

          全民健保者,依保險費率之規定繳納勞健保費,並須先行

          預繳三個月常年會費,與繳存三個月勞保保證金。

第三十一條:會員入營服役或特殊困難時,常年會費得報請理事會

            核予減免之,並暫時保留會籍,但已繳納之會費概不退還,上項所存之保證金可予結算退還之。

第三十二條:會員如有婚喪喜慶、災厄危難,本會得另致贈賀禮或慰問金,其實施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暨工會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三十四條:本會解散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清算,不得以任何方式

            歸屬於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工會,

            或歸屬於工會會址所在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官署核淮後

             實施之。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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